一、润滑油的代用原则
1、尽量用同一类油品或性能相近、添加剂类型相似的油品代用。
2、黏度要相当,代用油品的黏度以不超过原用油黏度±25%为宜。一般情况,应优先考虑黏度稍大的油品进行代用。
3、质量以高代低,即选用质量高一档的油品代用,这样对设备润滑比较可靠。同时,还可延长使用期,经济上也合算。
4、选用代用油时还应注意考虑设备的环境与工作温度。对工作温度变化大的机械设备,代用油的黏温性要好一些;对于低温工作的机械,选择代用油的凝点要低于工作温度10℃以下;而对于高温工作的机械,则要考虑代用油的闪点要高一些,氧化安求。
二、润滑油的混用原则
1、不同种类牌号、不同生产厂家、新旧油在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混用。
2、在下列情况下,油品可混用:
①同一厂家同类质量基本相近产品,或高质量油混入低质量油仍用于原使用的机器设备;
②同一厂家同种不同牌号产品在需要调整油品的黏度等理化性能时可以混用;
③不同类的油品,如果知道两种对混的油品都是不加添加剂的,或其中一个是不加添加剂,或两油都加添加剂但相互不起反应的,一般可以混用,但对质量高的油品来说质量会有所降低。
3、在下列情况下,油品不得混用:
①军用特种油、专用油料不能与别的油品相混;
②有抗乳化性能要求的油品不得与无抗乳化要求的油品相混;
③抗氨汽轮机油不得与其他汽轮机油相混;
④抗磨液压油不要与一般液压油等相混,含锌抗磨、抗银液压油等不能相混;
⑤齿轮油不能与蜗轮蜗杆油相混。
4、内燃机油加入添加剂种类较多,性能不一,混用问题必须慎重,以避免因不同内燃机油混合后产生沉淀而引发事故。
5、观察有无异味或浑浊沉淀等,如无异常现象及明显性能改变时方可混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代用和混用不应提倡,仅可作为临时措施,在使用代用油品或混用油品时应注意经常检查机件润滑油的工作情况,以确保不致因润滑不当而引发事故。一旦有原说明书要求的油品时应立即换回。